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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以教育为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院于2001年6月对在校学生高某(15岁)、王某(15岁)抢劫一案首次使用暂缓起诉。
2001年4月21日下午,高某、王某到诸城市某厂宿舍,抢劫焦某某单放机一个,抢劫周某某牛仔衣一件,共价值25元。
我院公诉科受理此案后,经仔细审查后认为,高某、王某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应依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两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六周岁,系在校学生,表现尚好,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遂提出对其暂缓起诉的意见。经研究,我院于2001年6月22日决定对高某、王某暂缓起诉。
暂缓起诉考验期限届满时,我院办案人员对高某、王某进行了考察,发现他们在暂缓起诉阶段能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造,不但没再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学习上亦有进步,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也有改善,对其暂缓起诉收到了预期效果。从二人的表现看,二人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已不致再违害社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遂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决定对高峰、王涛不起诉。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