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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团发[1999]16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团委、市直各团(工)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团市委决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结合各系统和行业特点,在全市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使创建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人民法院的有关庭室;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刑事检查机构;公安局的有关单位及派出所、交警指挥岗亭;司法所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站、点;商场的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柜台;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处、所;新闻媒体及其相关栏目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由各级团组织和相关部门分别共同命名。我市的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将由团市委与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分别予以命名表彰。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施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团市委将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各行业职工奖励体系进行奖励。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定期进行考察评比,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基本条件和评选标准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和其他切实帮助。
  2、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青少年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年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刑释、解教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重视社区内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5、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像、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6、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制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市委将联合有关单位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级团组织应积极主动争取有关系统和部门领导的支持,共同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和协调机构,将创建活动纳入政府行为。各级团组织、市有关单位要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实施步骤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推动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
  2、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的部门多,牵扯面广,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做好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行业优势,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在扎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对创建活动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激发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1、先期启动,广造声势。1999年6月至8月,由各单位根据《意见》要求,择优确定本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通过召开现场会、举行命名挂牌仪式等方式分别启动,带动全系统的创建活动。同时,采取各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形成一定社会声势。各级团组织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计划,建立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启动本单位创建活动。
  2、逐级推广,全面展开。1999年9月至10月,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以先期启动的示范单位为龙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大规模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将创建活动有关情况,特别是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典型上报团市委(电话:6112151)。
  3、命名表彰,完善机制。1999年11月至12月,在各行业考评、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团市委将联合各有关部门集中命名表彰一批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一批潍坊市、省、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各部门要在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创建、评比、表彰运行机制。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总结各行业、各部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统一标准,在1999年底前颁布实施《诸城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4、推广经验,全面深化。各级各部门要在创建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并自觉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创建活动进展情况,通过发布《团的工作》简报、召开现场推进会、研讨会等方式推广有关经验,加强各系统各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持久发展。

                      共青团诸城市委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司法局     诸城市民政局
                      诸城市文化局     诸城市广播电视局
                      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诸城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